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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縣(彰化縣)實驗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資格,詳如說明

類別:人事室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1-21 13:21:43 點閱: 217 (198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教育部11410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100636號函辦理。

二、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23條第6項規定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其校長得以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條、第5條或第6條資格之一者聘任之。」爰本縣所屬高中、國中及國小校長,皆得申請本縣實驗教育學校第一階段校長遴選,其遴選作業由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審議。

三、另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校長倘符合彰化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1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及第10-1)資格,得申請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其遴選作業由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審議。

四、上開申請仍應符合任期屆滿、連任任期過半等相關任期規定始得申請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