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觸法-少年及父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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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5-10-13 14:45:17  點閱:101


1.少年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強調的是「自己的行為自己負責」!
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國家負有特別保護之義務,以保護教養矯治取代處罰,所以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觸犯刑法,在我國會先進入「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先由少年法院的法官依少年「最佳利益原則」,採取積極措施,整合一切相關資源,盡力輔導,保障少年之成長與發展。
而調查結果如果認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是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是少年在事件進入司法程序後已滿二十歲的情形時,則由少年法院的法官以裁定將少年移送檢察官偵辦,並且進入少年刑事案件程序。也就是少年如果觸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或是行為後進入司法體系的時間少年已滿20歲,雖然適用程序不同,但一樣有刑事責任存在。

2.家長的監督責任
家長雖然不會有刑事責任,但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如果少年法院法官調查後認父母因疏忽教養12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以致子女觸犯刑罰或有可能觸犯刑罰,少年法院得命父母接受8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可裁罰6千至3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至接受為止,處罰3次以上,得公告父母姓名。

3.少年及家長的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未成年人如侵犯他人權利,父母須連帶賠償責任,換言之,父母須連帶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民法第187條同有規定。只要少年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不論是金錢的損失(遭詐騙款項、醫療費用、物品毀損)或是精神的損失(非財產上損害),他人都可以請求賠償。雖然少年還未成年,但在犯罪行為中,少年顯然對於自己的行為有識別能力(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情),少年自己也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家長則需與少年對他人的損失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圖_高雄律師_謹禾法律事務所
#文_台灣高等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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