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111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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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1-03-15 15:54:58  點閱:420


主旨:公告受理111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五、六章。

  四、國防部108年7月19日國動全防字第1080000508號令修正「後

      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公告事項:

  一、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23歲具後備軍人之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年以上之現

      職專任教師(含兼任主任、組長),經審查核定者,申請教師緩

      召(未屆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2節(含)以上,

      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

      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2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

      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四款逐召:現任公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

  三、緩逐召作業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0年3月16日至民國110年4月15日。

    (二)宣傳:民國110年3月16日至民國110年4月30日。

    (三)受理申請:民國110年4月1日至民國110年10月31日。

  四、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合格教師證、畢業證書、專任教師聘書(教師兼

          任主任、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退伍令、國民身分證等影

          本證件,及任教合計滿一年證明(同一學校任職之實習年資

          可併計)。

     (二)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至民國110年者):

           專任教師聘書(教師兼任主任、組長者須另檢附課表)、

           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逐召有案(截止至民國110年者),應申請延長時

      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110年10月3I日前)提出申請,逾期

      未申辦者,將於111年1月1日起註銷其核定之緩逐召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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