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3-16 15:39:51 點閱:12
一、本案經彰化縣政府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115年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
二、配合考試院114年10月23日第14屆第43次會議決議,調整地方機關職務列等,本府組織自治條例增置視察、高級分析師、高級社會工作師、分析師等職稱,刪減助理管理師,並就部分職稱之職務列等調整為較高列等。
三、本案修正如下:
(一) 第二序列增列簡任第10職等「技正」職稱,並為與第三序列之技正區別,分別以技正(一)及技正(二)稱之;第二序列秘書(一) 之職等修正為簡任第10職等。
(二) 第三序列增列「視察」及「高級分析師」職稱;將原列第四序列「技正」及「社會工作督導」職稱移列為第三序列,並按調整後之職務列等修正。
(三) 第四序列增列「高級社會工作師」及「分析師」職稱。
(四) 第七序列刪除「助理管理師」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