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 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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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5-09-22 08: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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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
-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
-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 請同仁將「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截圖於赴港澳行前3日上傳至差勤系統附件做為佐證資料。
· 上述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1、港澳官方人士。2、港澳民意代表。3、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4、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