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5-23 16:10:07 點閱:6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5月23日府人力字第1140197446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爰基於下列理由, 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
(一)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發放居住證,目的在製造管轄臺灣 之假象
1.中國大陸於107年發布「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 法」,開放臺灣人民申領居住證,且該辦法第3條第2 項規定,該證核發號碼(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部門按 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其目的係以臺灣人民 視同未來將在中國大陸設籍定居、取得身分證之公 民,提前進行公民管轄及戶口管理。
2.、中國大陸對臺灣人民核發居住證,與各國對待入境長 居人士核發之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之做法完全不同。 中國大陸企圖透過模糊「居留」與「居住」之概念, 誘使臺灣人民基於在陸生活便利性而自主申辦;加上 近年來中國大陸不斷透過在臺之協力者,大肆招攬國人藉赴陸之際濫發居住證,意圖在法律上達成臺灣人 民自主申請成為中國大陸人民,營造對臺行使管轄權 假象。
3.、居住證係中國大陸以提供公共服務,將臺灣內國化、 地方化,製造臺灣內部存在大量中國大陸公民之狀 態,其目的在鋪墊如欲對臺採行非和平手段,可將臺 灣內部已有相當數量願接受其管轄之公民為理由,對國際主張擁有合法管轄臺灣之權力。
(二)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並應遵守國家政 策及法令
1.、按「國防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行政院 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經 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及其他各有關法 令,均規定軍公教人員應效忠國家或負有忠誠義務, 而為我民主自由憲政運作之基石。從而自應遵守國家 法令、依循政府政策,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 採取一切有利國家之行為與政策。
2.按照陸方規定,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須於中國大 陸求學、工作或居住一定期間,爰申領持用該證與我 國現行法令,要求軍公教人員對國家忠誠義務,顯然 相悖。
二、基此,爰通函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 證,違反者應予處置:
(一)為積極防杜中國大陸推動兩岸人民身分認定之「灰色作 戰」、破壞「兩岸單一戶籍制」及摧毀兩岸人員往來交 流之秩序,政府無法容任中國大陸以濫發居住證方式誘 使我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從而混淆我軍公教人員國家 認同,更不允許現職軍公教人員配合中國大陸對臺統戰 作為,對我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產生威脅,爰通函禁止 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所發居住證。
(二)倘現職軍公教人員違反規定申領持用居住證,亦未於服 務機關(構)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 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